
曾經,建筑的地下與地上部分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共用樓梯間的: 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6.4.4.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所謂共用樓梯間,體現在于地下樓梯間與地上部分的樓梯間在兩者防火隔墻處可設置乙級防火門進行連通,然而此條文作為強制性條款已經廢止,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否定了建筑地下地上共用樓梯間!《建筑防火通用規范》7.1.10 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埋深不大于10m或層數不大于2層時,應為封閉樓梯間; 2 當埋深大于10m或層數不小于3層時,應為防煙樓梯間; 3 地下樓層的疏散樓梯間與地上樓層的疏散樓梯間,應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樓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條文說明:本條規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設置要求。對于地上建筑,當疏散設施不能使用時,緊急情況下還可以通過陽臺、外廊、屋面或外墻開口等處逃生,而地下建筑只能通過疏散樓梯向上疏散。因此,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應根據其豎向疏散高度確定疏散樓梯間的防火防煙性能。疏散樓梯間在地下層與地上層連接處需合理分隔,以有效防止疏散人員誤入地上樓層或地下樓層。
通用規范非常明確,地下樓梯間與地上樓梯間當在同一豎向位置“相遇”時,需設置不能開口的防火隔墻進行分隔,也就是說不能設置防火門連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