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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描述及原因分析
1.問題描述
格柵吊頂處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沒有根據格柵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情況進行設置。【圖示1】【圖示2】
2.原因分析
1)施工人員對規范不熟悉,存在慣性思維,未考慮格柵吊頂的實際情況,把探測器均設置在吊頂下方;
2)設計單位沒有做好圖紙會審工作,或者各專業相互提供資料不夠清楚、完整、及時;
3)裝修方案有調整時,未及時通知其它相關專業按規范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二、規范要求及正確做法
1.規范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第6.2.18條。【圖示3】【圖示4】【圖示5】
2.正確做法
三、應對措施及防治指南
1.參建各方相關人員應加強規范的學習,做好圖紙會審、技術交底工作,重點關注方案變更時給其它相關專業帶來的影響和必要調整;
2.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15%~30%時,且探測器應設置部位無確定的實際試驗結果支持時,探測器宜同時設置在吊頂上方和下方。
來源:《江蘇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常見問題解析及防治指南》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
第6.2.18條 感煙火災探測器在格柵吊頂場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不大于15%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下方。
2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大于30%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上方。
3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15%~30%時,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根據實際試驗結果確定。
4探測器設置在吊頂上方且火警確認燈無法觀察時,應在吊頂下方設置火警確認燈。
5地鐵站臺等有活塞風影響的場所,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30%~70%時,探測器宜同時設置在吊頂上方和下方。